各县、自治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全面提升我市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慢性病(以下简称“特慢病”)门诊医疗待遇费用即时结算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在临沧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机构”)中开展“特慢病”门诊检查费、治疗费、购药费的现场即时结算工作。
二、范围对象
参加临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经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可享受“特慢病”门诊医疗待遇的参保职工,由本市“两定机构”直接提供现场即时结算服务,“两定机构”与归属地医保中心按相关规定结算费用。
三、结算方式
(一)市内“两定机构”发生的“特慢病”门诊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
经批准享受城镇职工“特慢病”门诊医疗待遇的人员,在本市辖区内的“两定机构”进行诊疗、购药时,发生的费用如符合所批准“特慢病”报销的特定“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持医保卡在“两定机构”进行即时结算,参保职工个人负担部分由“两定机构”向参保职工个人收取,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赔付的部分,由“两定机构”按月向归属地医保中心申报结算。
(二)市外“两定机构”发生的“特慢病”门诊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
经批准享受城镇职工“特慢病”门诊医疗待遇的人员,在临沧市外“两定机构”发生“特慢病”门诊医疗费用的,需个人先垫付费用,报销时,整理好相关收据(非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的现金付款收据报销联)及对应的处方、化验检查报告单、治疗单、明细清单等资料,在每个保险年度的次年6月30日前到审批地医保中心办理报销。
四、费用限额
经审批享受城镇职工“特慢病”门诊医疗待遇的人员,每年的限额补助标准(含起付标准和个人应承担的自付部分)只能按年度使用,不累计到下一个年度。
五、稽核管理
市医保中心、各县(区)医保中心要强化对参保人员就医医疗费用的稽核管理工作。就医地医保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就医行为和即时结算的“两定机构”进行稽核监管,负责对参保人员发生医疗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参保地医保中心反馈。
六、相关要求
(一)各级医保中心要及时办理相关业务,在2015年1月31日前,要对包括原先已审批的有效信息进行核实、维护、确认,确保参保职工的“特慢病”医疗待遇能够在本市“两定机构”进行即时结算。“特慢病”审批信息维护操作注意事项由市医保中心另行通知。
(二)全市范围内“两定机构”要做好数据同步、“诊疗项目”与“药品目录”对照维护等相关工作,确保参保职工在现场即时结算时不发生差错、纰漏。“两定机构”在为参保职工进行现场结算时,在收费功能窗口中,选择“医疗类别”为“门诊慢性病”或“门诊特殊病”,后续常规操作即可完成即时结算。系统操作过程中的具体事宜可咨询软件提供服务商(联系电话:4006556789)。
(二)各级医保中心、“两定机构”,要加强对现场即时结算的宣传引导、政策解答等各项工作。
(三)各级医保中心要加强与“两定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和报告。
(四)各级医保中心要将“两定机构”提供即时结算医疗服务情况纳入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管理内容,并作为年度考核、信用等级评定等的重要指标。
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