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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临翔区2014年下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施方案(试行)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

时间:2015-10-15 15:57发布人:admin浏览:

  区直各定点医疗机构、各乡(镇、街道)卫生院、合管办:根据《临沧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公室关于临翔区 2014 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部分调整请示的批复》(临合管办发〔2014〕1 号)要求,报经区委、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临沧市临翔区 2014 年下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分调整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根据《临沧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卫生厅张副厅长到我市调研提出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临沧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公室关于临翔区 2014 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部分调整请示的批复》(临合管办发〔2014〕1 号,临翔区要结合实际调整新农合政策,适当提高基层补偿比例、降低市、区两级补偿比例,加强基金监管,严防基金崩盘,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平稳运行。现将 2014 年下半年临翔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调整如下:

  一、提高住院起付线:区级 300 元提高到 500 元,市级500 元提高到 800 元,省级 600 元提高到 800 元。

  二、降低补偿比例:区级 75%下调至 70%,市级 60 下调至 55%,省级 50%下调至 45%;重特大疾病补偿比例 80%下调至 70%;意外伤害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服毒自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意外伤害事故等和在其它服务范围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在补偿范围),省级 45%、市级 50、区级50%、乡级 50%。三、部分特殊慢性病调整:市三院精神病门诊服药最高限价 150 元/月/人按比例补偿。乡(镇、街道)实行特殊慢性病药品专柜,方便参合居民就医。

  四、调整卫生院住院次均费用:卫生院住院在严格执行床日付费标准不变的情况下,不受 2013 年次均费用控制(凤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外)、乡(镇、街道)普通住院病人在卫生院住院达 30%以上,20%以上顺产在乡级完成。市、区保健院统一执行次均费用 1500 元标准。

  五、贯彻落实基层中医药各项政策:乡、村两级针灸、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和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引导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鼓励和支持乡村医生自采、自种、自用中草药并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六、此方案下文之日起执行。

临沧市临翔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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